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S条的定义
美国人.
(1)“美国人士”是指:
(i)任何居住在美国的自然人;
(ii)根据美国法律组建或注册的任何合伙企业或公司;
(iii)任何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是美国人的任何遗产;
(iv)任何受托人是美国人的任何信托;
(v)外国实体在美国的任何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
(vi)交易商或其他受托人为美国人的利益或帐户持有的任何非全权帐户或类似帐户(不动产或信托除外);
(vii)由在美国境内组织,成立或成立的交易商或其他受托人或(如果是个人)居民持有的任何全权委托帐户或类似帐户(不包括房地产或信托); and和
(viii)任何合伙或法团,如果:
(A)根据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织或注册的; and和
(B)由美国人组成,主要是为了投资未根据该法注册的证券,除非该证券是由非自然人的经认可的投资者(定义见第230.501(a)条)组织或组建和拥有的,遗产或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