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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法第 4(a)(7) 条?

《证券法》第 4(a)(7) 条是对证券转售交易的豁免。 要依赖豁免,交易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 购买者必须是经认可的投资者;
  • 卖方和代表卖方行事的任何人不得从事一般招揽或一般广告;
  • 对于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无需提交报告的公司,购买者必须收到有关发行人的信息,其中包括(i)其业务性质; (ii) 其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姓名; (iii) 过去两年的财务报表(无需审计); (iv) 发行人与卖方之间任何关联关系的性质;
  • 卖方及其使用的任何经纪人不得根据《证券法》第 506 条中的不良行为者条款或《交易法》第 3(a)(39) 条中包含的取消资格被取消资格;
  • 发行人不得处于组织阶段,也不得处于破产状态,不得为空白支票公司、盲池、空壳公司;
  • 受交易约束的证券不得不属于承销商未售出的配股; 和
  • 受交易影响的证券必须属于已授权并流通至少 90 天的类别的一部分。

根据第 4(a)(7) 条转让的证券仍将是规则 144(a)(3) 中定义的“受限证券”。 但是,FAST 法案优先于新豁免下的转售交易适用州蓝天注册要求。 此外,由于 FAST 法案增加了一项规定,以澄清第 4(a)(7) 条将不是确立转售交易注册豁免的唯一手段,因此第 4(1½) 条豁免,因为它已经多年来开发和使用的,应继续在转售交易中提供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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