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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D投资者流动性

Reg D 发行中出售的证券根据美国证券法受到“限制”,可以通过另类交易系统 (ATS) 转售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但在购买后的第一年不能转售给公众。 一年后,非公司内部人(关联方)的投资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公开出售证券(非关联方是指非公司员工或高管或创始人的投资者,并且他们拥有少于 10% 的股份)公司)。

随着越来越多的存在 另类交易系统 (ATS) 早期私营公司的 Reg D 股票交易论坛越来越多,无论这种交易是在与合格投资者的私人交易中进行,还是对所有投资者公开进行。 当一家公司满足 ATS 的上市要求时,它可以在 ATS 平台上报价或发布其证券,以便非关联公司可以出售它们。 由于整个 ATS 类别的市场都是非常新的,因此流动性需要时间来建立。

Reg D 股票的处理方式与根据 A 规则出售的股票不同。即使公司进行了 Reg A+ 发行,也适用一年的持有期。 Reg A+ 将使公司的所有证券在其规则 144 持有期过后都可以交易。 当然,规则 144 不适用于通过 Reg A+ 购买的股票。

自首次从公司收购证券起一年后,非关联公司的个人或实体的公开发售锁定限制将减少。 在 Reg D 上下文中,一年的锁定期也有例外,见下文。

非关联公司的非报告公司Reg D证券持有人(关联公司是一种内部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转售;

  • 随时私下在所谓的“第 4 (1 ½) 条豁免",基于律师的意见,通常只针对其他合格投资者

  • 随时私下 第 4(a)(7) 条 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法

  • 随时私下向“合格机构买家”下 规则144A

  • 在美国以外的任何时间根据 S 条例

  • 在证券发行一年后,根据规则 144 向公众公开

私人销售的豁免首先都有必须满足的条件,证券仍然受到限制。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此类转售或要求也可能存在合同限制,并且还必须遵守州法律要求。

持有公司证券 10% 以上的高管、董事或投资者可能是“关联方”,他们的股份将受到额外的转售限制。 他们可能需要律师来告知他们这些限制是否适用。

对于关联公司而言,证券既是“受限制的”又是“控制权”,投资者需要在从公司获得证券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它们,然后才能公开转售。 投资者公开出售股票的方式与上文针对非关联企业所讨论的方式相同。 再次,对于关联公司,他们一次可以出售的股票数量受到限制,他们需要通过经纪人或做市商出售,他们必须向SEC提交144表格,并且“目前的公众人数足够信息”必须是有关公司的,这意味着它必须符合法规A +的持续报告要求。 如果投资者想在该年内转售,则需要通过另一次私募转售,可能仅限于认可的或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开转售后,便不再受限制。 凭单与根据条例D出售的所有其他其他证券的处理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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